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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4號
原 告 三明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潭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被 告 吳坤成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