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3號
原 告 山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政三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68,1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8,4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