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育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吉雄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7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