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蔡永祥
蔡水木
蔡金贊
長榮開發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桃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惟惇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叔奎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以戴叔奎為被告,然該人為日據時期大正4年2月10日(民國4年)出生,應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爰命原告於文到20日內補正戴叔奎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