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隋國香
林錦泓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宏哲、天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25,000元(原告等2人請求被告各給付50萬元部分,無庸繳納裁判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4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需繳納裁判費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