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年弘磁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培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芳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