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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瑋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維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3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華南銀行斗六分行本行支票專戶
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109年9月18日
240,000元
Y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