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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村林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西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47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村林欣國際有限公司
  黃西明
合作金庫銀行北港分行
109年9月2日
836,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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