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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昱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豐 
代  理  人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9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松之林餐盒工廠  林松雍
彰化銀行土庫分行
110年4月30日
319,576元
MN0000000

0
02
王承銘
台中銀行虎尾分行
110年4月30日
65,400元
HW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