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詹友妤即玖曄工程行
代 理 人 郭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