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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詹友妤即玖曄工程行


代  理  人  郭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大正砂石建材有限公司 余維澈
台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
110年9月10日
25,470元
D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