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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鍾文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穠全農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鍾文萍」之記載,應更正為「鍾文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