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鈞傑
代 理 人 張豊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櫻泰製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相對人櫻泰製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核定其標的之價額為2,7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