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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80號
債  權  人  李和訓 
債  務  人  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淑惠 


一、債務人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淑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900,000元,及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淑惠應向債權人給付3,000,000元,及自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淑惠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一: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280號
匯款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001
110年2月4日
2,400,000元
CH701026
110年6月1日
002
110年7月12日
1,500,000元
CH701027
110年10月13日
003
110年10月5日
2,100,000元
CH701030
110年12月5日
004
110年11月26日
500,000元
CH701032
111年3月3日
005
110年12月2日
1,000,000元
CH701032
111年3月3日
006
110年12月16日
300,000元
CH701036
111年8月1日
007
110年12月22日
400,000元
CH701034
111年8月1日
008
111年3月22日
700,000元
CH701037
111年4月23日

附表二: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280號
匯款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001
110年8月4日
3,000,000元
CH701028
110年11月5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