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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282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陳曉菁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織田房屋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正本係於同年月28日寄存送達於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於111年11月9日發生送達異議人之效力;異議人至111年12月14日始具狀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