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33309號
債 權 人 鋐鐿欣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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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啟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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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巨仲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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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鄭莉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分公司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分分司之存款、利息債權,然該第三人事務所係分別設在臺北市中山區、南投縣南投市、南投縣草屯鎮、南投縣竹山鎮,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