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廣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明
被 告 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89,6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