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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廣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明 
被      告  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