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李青青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鄭夙惠
附表:
㈠說明依聲請人之勞保投保薪資為每月38,200元,而111年1、2月之薪津明細表亦載為37,306元及35,875元,為何於每月收入載為30,000元之理由?並請提出3至6月之最新薪資憑證。
㈡說明聲請人陳報現任職於先鋒保全公司,但勞保及薪資證明都記載為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者不同的理由。
㈢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多少?請提出支出明細表及所列各項支出之三個月內之費用收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
、匯款證明、轉帳存摺內頁、健保繳費收據、所得稅繳費證明
),如與第三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彼此間如何分擔生活費用。
㈣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證券存摺)聲請前二年內(自民國109 年6月13日起)
完整影本(須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及補登存摺,如無法補登,亦
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㈤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如有扶養親屬,並提出全部受扶養人
及扶養人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㈥如有受扶養人,並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9 、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並需提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補登完成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並請說明受扶養人之全部扶養義務人為何?親屬關係?全體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㈦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政
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需註記標示款項名稱)
、補助款申請書函。
㈧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名稱、種類
?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
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㈨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
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
款證明。
聲請人應說明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
請敘明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或公文。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二年內普通債權
人之分配總額為何?
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扣除該期間內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為何?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