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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黃邱秀雲
送達代收人  林琨茗 
被   上訴人 吳若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 年1 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一紙可據,上
    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