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紀坤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