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麒展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施政嘉
原 告 麒陞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施政嘉
原 告 施宥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晧哲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本於該第三人之異議權,請求排除對本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1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中就如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之強制執行標的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因之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