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芳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純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江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35,6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6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