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日月全球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祥即上野鱻水產行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3,2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