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富昌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俊霖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藤淦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藤淦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0,302元,應繳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