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0,0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