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7號
原 告 賴盟欽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被 告 庠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補正請假證明文件,尚非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