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麒展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政嘉
原 告 麒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宇鴻
原 告 施宥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孫晧哲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
。
原告應提出所用證據原本;原證七契約書所載麒陞興業有限公司借款給添旺機電有限公司之交付借款及償還之資金流向證明、借款時有無經股東會同意(如有,並提出證明)、借款當年度之公司財報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