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麒展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政嘉
麒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宇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孫晧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26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