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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4號
原 告 蕭全欽
被 告 皇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娟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