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全欽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0,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