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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王牌光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淑鎮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