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郭素碧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凱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1,5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