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16號
原 告 琩育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琳平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律師
沈伯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林祐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8,078元【計算式:54.06㎡(即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1月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部分面積)×13,098元(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08,0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