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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蔡欣澤律師
張義群律師
程光儀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澤熙律師
被 告 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