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銓泰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玉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清文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1,3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