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許林勉
許登智
許淑瑛
兼 上三人
共同代理人 許登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許一(民國108 年4 月10日歿)所遺而為渠等所繼承之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 年9 月1 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