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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博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鋒   
代  理  人  黃宇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艾穎實業有限公司夏綾那

土地銀行斗六分行
111年7月15日
315,000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