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附表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林明期
第一銀行虎尾分行
110年9月30日
1,096,200元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