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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川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捷明 
代  理  人  吳健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7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3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股票
1
21

004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股票
1
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