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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沛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百莉 
代  理  人  吳婕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附表:支票                              111年度除字第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林如居
合作金庫銀行林內分行
110年10月31日
98,700元
S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