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南畝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麟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