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許春長即健安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