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家沅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燕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 年3 月1 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6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