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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明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籃振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附表:支票                                    111年度除字第5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永山營造有限公司  阮譚如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斗六分行
民國110年4月16日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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