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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天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天群營造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北港分行
110年11月30日
494,500(新臺幣)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