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天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