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俊賢
張芳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