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炳炤
法定代理人 黃陳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5 月23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2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