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8號
原 告 張冠斑即張弘諳
訴訟代理人 陳楀茜
張楉云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賢
訴訟代理人 陳彥文
複代理人 吳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5月2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心證業已形成,判決書並已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提早宣判並無不利當事人,依民事訴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4月29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