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盛豐興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玲玲
相 對 人 黃秋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所為之108年度全字第1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全字第19號裁定准許在案(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茲因兩造和解在案,聲請人已認無繼續保全之必要,爰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三、本件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系爭假處分裁定予以准許,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茲聲請人為系爭假處分裁定之債權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