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066號
聲  請  人  藝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佩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旻諭即雲劇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之住所在新北市蘆洲區(雲劇團為蔡旻諭所獨資,應以出資個人之住所認定支付命令之專屬管轄),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